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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佛寺石窟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5-08-27 17:37:05
来源: 文物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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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大佛寺石窟的保护管理,贯彻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保护传承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安排,咸阳市文物局牵头起草了《大佛寺石窟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6日。

联系人:王飞

电  话:029-33239719

传  真:029-33210053

邮  箱:xywlwwk@163.com

附  件:《大佛寺石窟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咸阳市文物局       

2025年8月27日     



大佛寺石窟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依据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共三十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佛寺石窟的保护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大佛寺石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大佛寺石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以及在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大佛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保护为主、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文物保护、文化传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纳入国民经济规划】  咸阳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佛寺石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大佛寺石窟保护纳入本级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咸阳市人民政府每年列资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专项资金200万元,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佛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大佛寺石窟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  咸阳市、彬州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利、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应急管理、煤炭工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大佛寺石窟所在地的彬州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佛寺石窟及其人文景观、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卫、陈列展示、文化旅游、修缮保养、科学研究、价值传播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社会基金】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佛寺石窟保护社会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大佛寺石窟的保护。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规划实施】咸阳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应按程序制定并实施《大佛寺石窟保护规划》,促进文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八条【保护对象】  大佛寺石窟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构成大佛寺石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保护范围内洞窟建筑、洞窟崖面、古遗址等;

(三)洞窟内造像、题记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他部分;

(四)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

(五)保护范围内地下文物;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九条【标志界碑】  在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

第十条【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  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山取土、采石、采砂、开矿、采矿,或者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触摸、刻划、涂污、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三)建设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可能污染大佛寺石窟及其环境的设施;

(四)携带火种、焚烧秸秆、草木、垃圾;

(五)乱扔垃圾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六)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或者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七)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地点燃香等;

(八)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避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

(九)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拓印大佛寺石窟雕刻品;

(十一)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十二)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前提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建设控制地带相关要求】 大佛寺石窟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其风格、色调、高度、密度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应当符合《大佛寺石窟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与大佛寺石窟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养护修复】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佛寺石窟日常保养维护以及馆藏文物的修复工作,对濒危石窟实施数字化扫描、三维建模,建立永久性档案。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要求】  实施大佛寺石窟修缮、修复、保养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土地转让限制】  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为文物古迹用地,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改变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属文物使用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商业经营活动约束】  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大佛寺石窟文化资源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在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管理下进行,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六条【智能监测体系】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智能监测体系,对石窟本体保护、环境变化等进行日常监测,实施智慧化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彬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应当制定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防火、防盗、防雷、防生物侵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体系,实行24小时值守和定期巡查。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合理利用的安全基准】  大佛寺石窟的利用,应当以保证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为前提,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文物保护成果。

第十九条【保护科研宣传】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内外有关科研单位交流与合作,开展石窟水害、风化、裂隙等病害防治项目的科学研究。加强遗址、石窟、题记等价值挖掘和文化阐释。

第二十条【石窟相关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对大佛寺石窟文物研究和科学保护技术的成果,以及由其制作、开发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工艺品等,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拍摄监督】  在大佛寺石窟进行影视拍摄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在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观光轮休】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佛寺石窟保护的需要,开放洞窟分区实行轮休制度,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确保文物和参观者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事业性收入】  大佛寺石窟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大佛寺石窟的保护事业。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及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渎职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佛寺石窟保护相关管理部门、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毁损标志和界碑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大佛寺石窟保护标志和界碑的,由彬州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规造成环境污染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佛寺石窟环境污染的,由彬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规爆破、钻探、挖掘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与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彬州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违规建设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由彬州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规刻划、涂污、擅自测绘等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攀爬文物的,或者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彬州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规吸烟、燃香等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吸烟或非指定地点燃香等的,由大佛寺石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违规进行拍摄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的,由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拍摄,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规商业经营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彬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景区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或者未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佛寺石窟破坏、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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