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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 2022-08-24 09:51:49
来源: 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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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有关文化、旅游、文物和广播电视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和广播电视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物事业、旅游产业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咸阳旅游形象推广,促进全市文化旅游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文化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传承普及,申报和保护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弘扬传统文化和区域性特色文化。

(七)负责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保护项目、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世界文化遗产等的审核、申报和监管工作,组织全市文物资源的学术科研工作,做好文物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图书馆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图书馆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馆际交流与协作。

(九)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发射、节目传送、节目监测设施的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工作,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内容和质量,推进全市广播电视新媒体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设备经营市场进行监管。

(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旅游、文物、广播电视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十四)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 咸阳市秦都区经电南路1号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 029-33210443

负责人: 李君宇 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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